法律驿站/分站管理办法

2014-9-9
 

   一、总则

    为方便当地会员交流,提供异地会员协助,建立日常的沟通、合作机制,特设立法律驿站/分站。

    二、法律驿站/分站设立

    (一)法律驿站/分站根据会员注册量及业务需要设立;

    (二)各驿站/分站原则上设在当地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为来自全国的会员、企业提供协助。

    (三)设立法律驿站/分站的城市,除设在律师事务所外,原则上要求邀请一至两家当地知名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提供专业化的法律咨询或案件代理服务。

    三、法律驿站/分站权利义务

    (一)法律驿站/分站权利

    1、组织当地会员日常交流与合作,组织当地会员年度会议;

    2、提受异地会员委托,指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

    3、与总部合作,收取当地VIP会员年度服务费用;

    4、组织地方会员培训学习;

    5、提供相关有偿服务,收取相关费用。

    (二)法律驿站/分站义务

    1、尽职尽责履行组织管理工作,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选择优秀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3、发挥驿站/分站影响力,做好异地会员委托案件的协助工作,力求公平、合法、高效完成委托事宜;

    4、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经济纠纷,力求公平、公正、高效解决,降低不必要的时间成本及诉讼成本。

    5、为会员交流、案件讨论提供场所;为异地会员到访、办案提供协助,包含接送站/机服务,合作宾馆下榻服务,人脉资源与信息共享等,力求形成务实、高效、低成本的交流、合作机制。

    四、其它

    (一)本办法在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或有不足之处,与各地驿站/分站进行沟通完善。

    (二)本办法201410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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