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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岁的梅先生看到报纸上的美容广告,到医院做了拉皮手术,由于对手术的效果不满意,起诉医院支付违约金、精神损失费及其他相关费用48万元。经两次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均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昨天,泉山法院驳回了梅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7年,原告梅先生看到在某医院在报纸上刊登的美容整形广告,为了改变自己面部松弛的现状,梅先生来到该医院,在院方提供的《整形美容手术协议书》上签字并按协议约定交纳了8000元。随后医院为其实施了激光除皱术,5天后医院又对其进行了左颞部上提术。术后,梅先生对手术效果不满意,认为拉皮手术的效果与广告宣传不符,左右两颊皮肤仍然松弛,没有达到自己想要的效果。在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后,梅先生起诉该医院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精神损失费、赔偿金等各项损失480000元。为确认医院在为梅先生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梅先生手术后的效果,根据被告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有关医疗鉴定部门对于原、被告双方的医疗争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经市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两次鉴定,均认为医院有美容手术适应症,治疗方案符合规范,且术后面容有所改善,优于手术前,也优于其实际年龄,不属于医疗事故。故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梅先生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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