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假旅游,物品被盗,意外伤害时有发生,北京检察机关专门作出安全及维权提示,依据法律规定,特殊照片损毁灭失可以要求精神赔偿;旅游者投保意外险并不影响旅行社通过责任险方式进行赔偿。
就安全问题,依据新《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一些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包括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以及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等等,同时负有特殊防范义务。
北京市检一分院检察官庞涛:特殊的游玩项目,或者是当地的风土民情蕴藏的风险,不为外人所知的,旅行社就要进行特别的提示和必要的防范了。
旅行社应当依法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无论旅游者是否投保都不构成对旅行社的免责。
庞涛:如果说出现了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旅行社不能说游客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就可以不赔偿,而是依然要通过旅行社责任险的方式对游客进行赔偿。
如在旅行社依合同安排住宿的酒店内遭遇入室盗窃,窃贼没有抓到的话,一般不能向旅行社索赔。
庞涛:有证据证明确实是这个酒店存在管理上的疏漏的话,酒店也是应当负相应的补充的赔偿责任的。
照片出现损毁或灭失,可否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要视照片的性质而定。
庞涛:如果说损失的物品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这种特定的纪念物品的话,而且这种损毁是无法复原的,是永久灭失的,受害人是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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