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交物业费与物业转移“挂钩”合理性引争议
业主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是否应该与其物业转移或抵押登记权“挂钩”?昨天上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针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举行听证会时,各方代表对这一规定是否“合理、可行”争议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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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草案》第43条款拟规定:业主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同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相关凭证,但业主就物业服务费交纳争议金额提供相应担保的除外。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在陈述该条款设计必要性时表示,对部分小区而言,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和数量是否固定,十分重要。
刘海生透露,目前,上海市共有住宅小区10870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占总量的72%,据调查统计,上海市商品房物业服务费平均收缴率为89.01%。
上海东湖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李风也认为此条款合理可行。李风表示,在中高端商品房住宅小区,投资客欠交物业管理费的现象较严重。除部分业主由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瑕疵而拒付物业管理费外,大量的投资客业主,包括大量外地户籍的业主长期不付物业管理费,甚至从来没有付过。
“虽然现在政府针对房地产调控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但在上海这种投资性的、投机性的购房行为还存在。”李风表示,“这个条款只是在交易环节上加了个节点,能够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
但是,也有业主代表认为该条款规定不尽合理。宛平南路388弄业主代表徐佩芬认为,欠交物业费属“债权”范畴,物业转移属“物权”范畴,因欠交物业费来限制产权转移,混淆了两者构成的各自独立的法人关系。
根据相关流程,上述立法听证会结束之后,各位听证陈述人还可以就相关未尽事宜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书面意见。上述《修订草案》也将再次提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