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拇指再造指体坏死 医院过错被判赔十万元

2014-8-19
 
货车司机拇指受伤要求再造拇指长度,医院对其实施“拇趾全型再造术”后12天再造指体却坏死,司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余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322.2元。

  原告余某因拇趾被打米机致伤一年有余,2013年3月3日,原告来到涪陵区某骨伤科医院要求再造拇趾长度以便继续从事大货车驾驶职业。医院检查后以“左手拇趾缺损”让其住院并于3月6日实施了“拇趾全型再造术”。可术后12天,再造的指体却坏死。

  经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涪陵区某骨伤科医院在被鉴定人余某诊疗过程中存在未进行术前讨论、术式选择违反临床诊疗原则、医院不具备实施该类手术的资格、手术记录不客观等过错;其医疗过错为被鉴定人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因素,起主要作用,其在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为80%-90%。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该骨伤科医院住院诊疗期间,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上述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主要因素。故该骨伤科医院实施手术造成原告伤残部分加重的损失应依照其过错程度由被告承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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