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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如何产生,清算人如何解任

2014-8-21
 
清算人如何产生

纵观各国立法,公司清算人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法定清算人

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清算人的产生方式。如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作为清算人处理清算事务;日本《商法典》也对清算人的产生做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排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这里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即属于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清算人范畴。

2.选定清算人

许多国家在立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清算人,但是在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况下,一般也允许由公司的股东选任清算人,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 265条规定,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任命其他人员作为清算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可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由法院或行政机关确定

许多国家规定,对于公司因强制解散而进行的清算,应当由作出解散决定的机关(法院或者行政机关)选派有关人员进行清算。这种情况一般仅出现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没有确定清算人时,法院才会依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指定清算人。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人的选任

清算人在性质上一般是自然人,公司清算人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

清算人主要有四种产生方式:一是由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普通清算的清算人首先由公司董事担任,因为董事熟悉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董事担任清算人有利于清算的顺利进行。二是由公司章程指定。三是由股东选任。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四是由法院或行政机关选派。在特殊情况下,如清算人不能尽职或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选派或行政机关指派清算人。我国《公司法》第19l条规定,公司自愿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公司因破产而解散的,由法院依法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人的解任

清算人在清算中有不当行为或不称职的行为时,可以依法将其解任。

清算人通常在以下条件下被解任:一是清算人的资格消灭。如清算人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或依法被剥夺民事权利。二是清算人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如清算人没有忠于职守,没有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清算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

清算人被解任的方式一般有二:一是股东会决议解任。公司成立清算组织后,股东会仍然发挥作用,股东会可以决议将不合格的清算人解任。不过,法院选任的清算人,股东会无权将其解任。二是法院依股东或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解除不合格的清算人,法院解任适用于所有清算人。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清算人的解任;不过,对于股东会选任的清算人,因其与公司之间系委任关系,股东会当然可以通过决议将其解任。

清算人的义务和责任

清算人作为清算中公司的机关,必须遵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的决议履行其职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8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这就规定了清算人负有忠实的义务,与董事的忠实义务相似。清算人还应当负有注意的义务。日本商法规定,清算人准用董事的忠实义务,同时还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清算人如果怠于执行任务而使公司遭受损害时,清算人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第198条还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清算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此外,清算时由于公司已停止营业,所以清算人不受竞业禁止的限制。

清算主体和清算人的责任界定

当公司出现清算情形时,如何确定清算程序的相关义务人,公司未依法清算引起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解决这一问题,正确区分清算主体和清算人至关重要。

(一)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

如前所述,公司的清算主体即清算义务人负有依法组织清算、启动清算程序的法律义务。清算义务人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在我国公司法中未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件,并结合各地方法院的司法实践可以确定以下原则:当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组织清算,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灭失等实际损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二)清算人(或清算组)的民事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就包括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未适当履行通知、公告等义务的,或未依法清偿债务等,清算组成员对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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