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二奶”的社会危害必须引起警觉
2011-3-28


社会病态的显性体征

  温智慧:(阿拉善盟地税局干部)包“二奶”这种愈演愈烈的丑恶现象,说到底,是一种社会病态的显性体征,是人性变异的悲哀、价值观念的堕落。近年来,“二奶”正在由原来的私密型转为半公开化,由原来的一包终身发展为当今的商品契约型,由原来的死缠烂打、争名分、抢地位向秘书攻关型过渡。“二奶”正在“笑贫不笑娼”的现实中得到宽容,公开、坦然地行走在了贪官污吏家庭之间,沦落为权贵的消费品,甚至成为腐败者洗钱的工具。包“二奶”现象除了是一种社会腐败现象,同时,还一定程度上暴露出社会财富分配畸形、就业性别歧视、婚内财产设计缺陷等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特别是司法部门的高度警觉。

  败坏了社会风气伦理道德

  陈青峰:(呼和浩特信泽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包“二奶”现象无疑是在挑战一夫一妻的法律制度。虽说爱情和感情是个非常活跃的元素,不愿意受礼教和伦理道德的控制,像一头小马驹,哪儿有新鲜的嫩草、甘甜的泉水就往哪儿跑,但婚姻则必须接受家庭伦理的约束。

  包“二奶”在婚姻关系中属于走钢丝,它破坏了家庭的和睦稳定,给孩子带来了不必要的压力和矛盾,也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伦理道德。包“二奶”还腐蚀着干部,致其贪污腐败。归根结底,包“二奶”是社会的一大毒瘤,必须铲除。

  重婚罪认定的烟雾弹

  姚勇:(自治区法学会法学研究编辑部主任)谈论这个话题之前,首先列举一组数字:据民政部公布的2010年二季度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显示,当年前两个季度,全国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达到84.8万对,几乎每天有近5000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从近5年的情况看,我国离婚人数呈不断上升态势,平均增幅大约接近8%,在所有离婚原因中,“婚外情”占到8成。这就涉及到一个敏感问题,“婚外情”触及的到底是法律责任还是道德考量?换句话说,在婚姻内外,因“婚外情”形成的事实婚姻与现行法律的责任区分到底潜藏多少冲突?重婚罪的实施程序还有多少漏洞?是否可以用“横看成岭侧成峰”来比拟这个道不尽的话题?

  “二奶”名词的诞生,给重婚罪认定投放了一颗重磅烟雾弹

  重婚的概念描述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显而易见,重婚既包括法律上的重婚,也包含事实上的重婚。前者的认定如探囊取物,而问题的结症在于后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来确定罪责形同虚设,因为用规避夫妻名义的方式逃脱法究既是一般常识又便于实际操作,那些力托千斤的高手在诚招“二奶”时喊出“月薪数千元、转正上万元、年满奖金几十万”的口号背后,有谁能够真正掌控入围者们涉水多深,至于那些以秘书、保姆、顾问、司机为扮像的长期同居者,更是难以究责。因此,“二奶”这一名词的诞生,事实上掩盖了法律框架内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也就是给重婚罪免责投放了一颗重磅烟雾弹。

  “一夫多妻”挑战婚姻法,认定重婚与现实意愿相悖

  包头市的岳先生家有妻儿感情颇好,在他经营的公司中有一女子聪颖能干,时间久了相互渐生感情并同居,起初岳妻大闹,后来渐渐感到该女子并没有做职业“二奶”的主观故意,于是彼此接纳。岳先生轮换居住两边“负责”,情人也生一子,逢年过节共聚一堂,两个女人还一起逛街,3个人情投意合地包容与庇护延续着彼此间稳定的生活状态。

  以腐败的现实成本考量重婚罪认定标准及实行公诉制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重婚罪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表述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随着现实婚姻与家庭组合的变化与翻新,传统意义上对重婚概念定义的局限性、狭隘性与欠科学性,导致了对长期同居者难究其责,尤其这部分群体以贪官或其他公职人员包养“二奶”最为引人瞩目,被世人贬称为“软腐败”,其与权、钱、色形成紧密的利益链。

  据现行《婚姻法》修改起草专家小组主要负责人巫昌祯教授统计,被查处的贪官中95%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在2009年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受贿案件中,100%包养了“二奶”,这不仅是对全世界主流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的藐视与挑战,更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公然践踏和对广大人民资源的无度挥霍。然而,目前对重婚罪的认定和对重婚案件的诉讼,主要靠被害人的自诉来启动,遗憾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对于一般重婚行为尚可使用,但面对如召集22名情妇举办群芳宴,号称“官位卖光、财政的钱花光、女人搞光”的福建周宁县委书记林龙飞这类“三光”书记,单纯依靠受害人的力量获取其重婚罪证的难度可想而知,怎么办?至少应将其纳入公诉范围,明确公安机关查办该罪职责,以公权介入解决自诉案件举证难的问题,进而实现对重婚行为的强大震慑力。(包文臻 刘春芳)

  包“二奶”:游走于重婚的边缘

  能不能对包“二奶”现象下重婚罪的定论呢?对此,呼和浩特市昭君律师事务所的石捷律师谈了自己的看法,石捷认为,包“二奶”的腐败现象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虽然该现象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但这种关系往往容易转化为重婚,构成重婚罪。

  “在重婚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们常常会陷入‘这究竟是重婚还是同居’的困惑中。”石捷说,正确把握重婚和同居二者的区别,是认定罪与非罪的明显标志。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后果不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违反的社会的公共良俗,属于社会道德调整的范畴,它不构成犯罪,不受刑事追究;而重婚违反的是国家的法律规定,触犯了刑律,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二者在一起生活时所表现出的身份关系不同。有配偶者包“二奶”较为隐秘,他们对外不是以夫妻关系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而重婚是双方以一种公开的夫妻身份关系在一起共同生活,有的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有的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的身份共同生活,老百姓也认定他们是夫妻。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不同。二者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具有连续性,是区别二者的一个分界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他们在一起共同生活虽然是持续的、稳定的,但并不是连续的,只是在一定时期内双方共同生活,或偶尔在一起同居一段时间;而重婚在共同生活的时间上是连续的、稳定的,以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半年以上为标准。主观目的不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观上虽有与他人共同生活的故意,但其目的并不是要另外组成一个家庭,只是为了满足生理或心理上的某种需求,出于某种原因或理由与他人同居或生活,与原配还存在夫妻关系;而重婚则存在着明显的抛弃家庭的行为,其最终目的是与他人另行组成新的家庭。是否办理了结婚证及生育了子女是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还是构成重婚罪的一条明确的分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