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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安全生产意见加强企业生产安全

2011-2-18
 
今天,青岛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情况,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省政府《意见》精神,出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制定了47项企业安全生产措施。

  主要措施是: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一是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级别评定制度和激励约束制度,促进企业强化社会责任和安全诚信意识。二是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三是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完善企业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四是全面推进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技术装备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逾期整改未达标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发包(出租)项目安全管理,因发包(出租)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发包(出租)单位的连带责任。

  地铁、隧道、跨海大桥、港口码头和重大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项目要建立和实行规范、科学的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对不履行职责,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加强建设技术保障体系。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由市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全面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核准审批制度,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整合现有应急资源,加强以公安消防为主体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以重点企业为依托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市、区(市)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和联动机制,完善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严格行业安全准入制度。支持企业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加强政策引导。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试点推广企业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安全绩效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员工收入的20%。探索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身责任保险制度、高危行业企业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完善城市化工规划。根据“增量必须入园,存量逐步消化和调整”的原则,对未设立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的区(市),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申请和安全设立审查申请。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

  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加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权重。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青岛市将建立生产安全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续保费率浮动、风险抵押金缴纳额度调整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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