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大爷因腹痛被送入世纪坛医院救治,几天后不治身亡,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
家属历时3年打医疗纠纷官司获得赔偿后,又将海淀区卫生局告上法院,要求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今天上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这是患方首次为追究医务人员责任将卫生行政部门告上法院。
案情调查
就医 老人突发病 救治无效死亡
2006年5月29日晚,79岁的金大爷突然左下腹部疼痛难以缓解。金大爷的女儿金淑华正好在世纪坛医院担任护士,120急救车在家属要求下就将金大爷拉到世纪坛医院急诊科。
据金淑华说,值班大夫张某对父亲进行了简单的询问,便诊断为“胸痛待查、冠心病、脑血管病晚期效应”,并使用了“丹红”注射液。20分钟后,老人出现了面色苍白、呕吐、皮肤花斑等症状。值班大夫说没问题,让病人回家观察。
“在我们的一再坚持下,值班大夫才在当夜将老人安排入住心内科。”金淑华说,病房大夫进行会诊后,明确诊断为“脾破裂”。父亲又被转入普通外科实施“脾切除手术”。
术后,金大爷被收入ICU病房救治。金淑华说,由于急诊科的错误诊断,老人当晚在被实施手术前已经基本“没救了”。
2006年6月6日,金大爷因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 院方存在过失 构成医疗事故
2007年6月5日,海淀区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本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属级别最高的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
因患者家属对鉴定结论不服,后经北京市卫生局委托,北京医学会再次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未变。
北京医学会认为,患者在急诊科期间,医院对患者的病情变化未进行密切观察、对患者抢救不得力等,医方的上述医疗过失与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同时,医方的医疗过失在患者死亡中只起次要作用。
判决 承担次要责任 赔偿家属4万
在医学会作出鉴定后,金大爷的5个子女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等19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为5万元。
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世纪坛医院向金淑华等5名家属赔偿医疗费等4万余元。判决后,患者家属向一中院提出上诉。
2009年12月,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依据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足以确定医院应对患者金大爷的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再诉 告卫生局 要求处分医务人员
民事终审判决下达后,金淑华并未“罢休”。
2010年2月2日,金淑华向海淀区卫生局发函,要求对世纪坛医院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作出书面答复。一个月后,海淀区卫生局书面回复称,已对世纪坛医院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0年6月,世纪坛医院向海淀区卫生局汇报,医院给予责任人和责任科室做出如下处理:张某调离急诊科、停止晋升一次,扣除当年一次性劳务费一次;免急诊科主任职务。
另外,根据该院的医疗事故及纠纷处理办法,医院拟对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做如下处理:扣罚张某1万余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罚急诊科7000余元,扣罚急诊科负责人三个月职务津贴。
之后,金淑华将海淀区卫生局诉至法院,要求对相关责任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