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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1-3-2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出台文件,明确凡是对群众举报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和取缔的,当地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甚至降级或撤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委会副主任、自治区安监局局长陈鸿起介绍,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特别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和取缔,致使非法活动持续存在的,对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在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现有1处以上非法生产窝点且没有采取措施制止的,在县区所辖区域1个月内发现有2处及以上非法生产窝点且没有采取措施制止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县、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陈鸿起表示,安监部门将实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欢迎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公开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有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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