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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案例

2014-8-15
 
案情简介】

付先生于2002年8月26日 入职北京XX电子有限公司,从事手机维修工作。2009年8月4日,付先生将自己亲属的手机带入公司维修未经登记,北京XX电子有限公司以其此举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付先生口头辞退。付先生认为虽然自己做的不对,但单位这么做太不合情理,找到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赵恒律师,想为自己讨回公道。

【代理思路】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赵恒律师通过询问得知,付先生入职以来,单位并没有向其公示过任何的规章制度,单位曾要求员工在进出维修车间时将携带物品登记,但并没有告知不登记的后果。

赵恒律师提出,用人单位对辞退员工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承担举证责任,而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和公示程序,才可以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单位没有向付先生公示过规章制度,也就不能以付先生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付先生委托赵恒律师对单位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仲裁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赵恒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如下:

一、北京XX电子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付先生2009年4月1日至8月4日期间休息日的加班费8275.86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2068.97元。

二、北京XX电子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付先生200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079.29元。

三、北京XX电子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付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449.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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