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文章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2014-8-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已于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2日

法释〔2013〕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打印版

北京时代华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电子信箱:zhaodekun@hotmail.com
联系电话: 010—59004505 59004166 58692099 59004133 59004540 59004503 59004504
24小时咨询电话: 13269537001 13261385563 15110039181 18901099369 传真:010-59009004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5号楼0902室 邮编:10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