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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泳池“下饺子”将成过去式

2014-8-18
 
法制网讯 记者吴亚东 从8月1日起,福建省内公共游泳场所内的游泳人员已达到标准上限时,将及时停止接纳新的游泳人员入场,泳池内人贴人“下饺子”的尴尬场面将不复存在。下月起,《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要求公共游泳场所应当按照人工游泳场所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所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入场游泳人数。

  《办法》同时严格规定了游泳场所的安全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游泳场所内深、浅水区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或者隔离带,浅水区水深应当不大于1.2米,儿童游泳池的水深应当不大于0.8米。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及以上的游泳池,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观察台高度均不低于1.5米。

  公共游泳场所应当依法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游泳救生员。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及以下的游泳池,应当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游泳池,应当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有开展游泳培训的公共游泳场所,则应当依法配备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游泳教练员,教练员每人每次所带学员数量,初级班不得超过15人,中高级班不得超过20人。

  而对于开放的天然游泳场,《办法》要求其水质须符合国家标准,在围护区域内设置明显的安全防护网与安全警示标识,并有告示说明其所代表的水深范围。同时还要配置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艇(船)等救生器材,按每360平方米水面面积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并设有天气预报、水质检测结果告示牌。

  在遇到发生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台风、雷暴雨、水域受污染等不适宜游泳活动的情形时,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停止开放;正在开放的,应当及时劝阻游泳人员中止游泳活动,引导游泳人员进入安全区域。

  此外,饮用水源保护区、血吸虫病区、工矿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或者潜伏有钉螺的地区等区域,不得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对于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的及取得许可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但仍继续开放的公共游泳场所,《办法》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公共游泳场所在开办过程中未按要求安排规定数量和资质的救生员上岗,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警示和控制入场人数,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镜,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游泳教练员未按规定开展游泳培训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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