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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实施方案 践行绿色采购

2014-8-18
 
编者按 绿色采购,指优先采购对环境负面影响为零或较小的产品,从而有效促进绿色产业和清洁生产技术发展,构建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体系。政府采购中优先购买节能、降耗、减排、增效产品,是政府采购一项重要职能,同时可以对社会绿色消费起到示范和推动作用,引导企业向生态环保方向发展,改变消费者不合理消费行为。业界人士认为,政府采购是实现社会绿色消费的重要推手。本期刊发业界人士观点,与读者分享。

  政府应起先导和引领作用

  环境公害问题,如生态退化、资源枯竭、臭氧层破坏、酸雨蔓延、大气污染、土地荒漠化等是社会发展面临的严重问题。2013年,"雾霾"一词成为年度关键词,这一年,1月的北京仅有5天没有雾霾,石家庄有4个月列在全国空气质量最差城市榜首。与此同时,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多次出现PM2.5指数爆表,使环境问题再次成为公众最关心话题之一。

  那么,环境公害是怎样产生的,它对经济发展又有哪些警示作用?环境公害源于人类对自然的无知或片面理解,以为任何废弃物大自然都能消纳,致使人类生产、生活中的大量废弃物排入自然,加重了环境负荷。一是工业规模快速扩张而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等跟不上发展,使一些高耗用、高污染、低收益产业普遍存在;二是人口快速增长和消费者环保意识缺乏,生产、生活中产生大量二次污染物,加之环境保护政策滞后和污染物处置技术欠缺,使资源消耗与污染物同比增加,进而危害环境。例如,汽车带给人们交通便利的同时也是一个流动污染源,其排放尾气包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以及铅的硫化物等有害物质,破坏臭氧层,产生酸雨、黑雨等现象,严重损害人的呼吸系统,并具有很强致癌性等危害。

  消除环境公害的核心在于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政府应起先导和引领作用。首先,政府可通过宏观调控调整产业布局,实施清洁生产和污染物"零排放",加强市场监管,以规范市场经营者环境保护行为。其次,政府进行绿色采购,对社会,特别是经营者、消费者是一种消费观念引导,以此可增强经营者、消费者环保意识,促成产品消费无污染,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各种采购方式均应体现环保宗旨

  《环境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保护环境等,均要求政府采购应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

  政府采购是政府在满足法律规章条件下的一种市场消费选择行为。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5种方式。其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需要遵守《招标投标法》,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这里,国家对招标项目技术、标准的"规定"包括环境保护标准、规范和规程。《招标投标法》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和合同授予等事项进行了严格规定,以约束当事人规范交易。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3种非招标采购方式虽然具有一定灵活性,但其采购同样须遵从保护环境的规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参照《招标投标法》,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非招标采购适用范围、邀请供应商方式、合同签订和履约等作了进一步严格规定。例如,对邀请供应商,要求采用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是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方式,规定采购人的推荐比例不得高于总数50%。同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其书面推荐意见,以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竞争性谈判,规定对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同时,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包括环境保护要求,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与此相反,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并要求询价小组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对于合同授予,规定按质量和服务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原则,在推荐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标的、规格型号、金额、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其实质是规范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行为,进一步体现政府采购保护环境的宗旨。

  根据环保清单确定优先采购范围

  为了使政府采购活动促进环境保护,财政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财库[2006]90号文中,就推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提出意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为此,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从国家认可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中,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形式,按类别确定优先采购的范围。

  在此基础上,环境保护部网和中国绿色采购网等陆续公布了十三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四期正在公示,包括办公用品、家具、建材、轻型汽车等认证产品规格、商标和厂商等,以供政府采购单位查询并择优选择,同时也引领社会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开展绿色采购。

  环境保护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负有不可推卸责任,而政府用公共资金在市场消费中推行绿色采购,是政府履行其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表现,迫切需要在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中加以推广和落实,并以此促进企业清洁生产和社会绿色消费,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合理选择评分方法鼓励绿色采购

  消除环境危害的手段是市场竞争,通过市场竞争,淘汰那些高投入、低产出而高污染工艺、技术、设备和使用中存在二次污染的产品,实现环境保护"优胜略汰",用绿色消费引领产业发展,政府采购则是社会绿色消费的排头兵。

  经济学采购是在预算约束下实现商品效用最大化的一种消费选择行为,其基本原则是:如果商品A的效用优于商品B,且商品A、B的价格都在预算范围内,一个理性消费者会选择商品A而不是商品B。但实践中,商品效用并无统一尺度,与商品性能、品牌以及在当事人心中价值评判等相关。

  在商品性能满足需求、服务和质量相同前提下,价格几乎是政府采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例如,按照《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此,财库[2007]2号进一步规定,价格得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其中,性价比法中"技术"体现的是商品"性能",包括环境保护,最低投标价法单纯追求价格优,在满足需求前提下以投标报价确定中标人,与经济学采购一致。

  综合评分法是一种基于经济学"基数效用假设"的方法,与追求商品效用最大原则并不完全一致,因为商品效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进行优劣相对比较,并无从对应一个具体数值。评标委员会按其对效用的理解评判,差异显着,并不能真正体现商品效用,这也是社会上对评分存在争议的原因。

  环境效益应成为重要考量因素

  绿色采购是基于环境影响最小和商品效用最大两个方面的选择,政府采购办公用品、家具、建材、轻型汽车等均为产品,其核心是产品使用中的水、电、能等资源耗用、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报废处置。笔者认为,政府绿色采购有3种实施方案。

  方案1 在产品资源耗用、废弃物排放指标满足国家标准条件下追求其经济效益最大化。

  这是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环境保护为辅的采购思想。即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采购,要求供应商投标或提交响应文件,组织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进行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人进行采购,是一种兼顾环境保护的采购方法。因其采购结果仅是在国家许可污染物排放标准内,仍有污染物排放,随其规模增长和时间累积,仍会对环境构成危害。例如,企业和居民使用的汽车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但近两年各地雾霾仍频繁爆发。

  方案2 在产品资源耗用、废弃物排放指标竞争条件下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这是一种以环境保护为主,兼顾经济收益的采购思想。竞争基础是产品列入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其清洁生产、资源耗用、废弃物排放指标设置优劣排序方法,再考虑其经济收益。这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国家资源耗用、废弃物排放标准基础上,要求其清洁生产,约定可接受最大资源耗用、废弃物排放额或指标。例如,汽车一氧化碳排放标准值为2.72,最大接受值定为2.0,百公里耗油最大接受值10L等,并在此基础上,追求产品价格最低。

  二是在国家资源耗用、废弃物排放标准基础上,考虑其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废弃物减排的节省费用,按一定比例对投标人或供应商报价予以调减,或对其最终得分或性价比商值予以调增,然后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分值或商值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

  方案3 在预算内追求产品清洁生产且资源耗用和废弃物排放最小。

  这是追求环境效益最大化最直接的采购方法,实施有一定困难,但却是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途径。该方案实质是在投标人或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为清洁生产,符合国家资源耗用和废弃物排放标准且报价价格在采购预算内的条件下,对产品资源耗用和环境影响指标进行优劣排序,追求产品使用及其废弃物处置对环境无影响或环境影响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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