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5.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广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定的赔偿比例更为人性化:
1.非机动车和行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责任的比例为80%;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赔偿比例为60%;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的赔偿比例为40%;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的赔偿比例为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