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文章内容  

孕妇遭追尾求安心过度医疗花2万

2014-8-18
 
怀有身孕的小辛乘坐出租车外出,却不想车子被追尾,为求安心她花费2万余元进行治疗,并向肇事车主小莉及保险公司索赔。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辛治疗行为已超过合理范围系“过度医疗”,判决驳回其诉请。

  2011年5月15日,小莉驾驶车辆与小辛乘坐的出租车发生追尾。经公安机关认定,小莉就事故负全责。16日,小辛“下腹痛”,在小莉陪同下至医院诊疗,小莉为小辛支付医疗费4580.70元。当日病历显示:“昨日下午其乘坐车辆发生碰撞,当时其腹部未直接撞击到其他物体,之后出现下腹痛,今日腹痛略好转”。17日,小辛再次至医院,并住院一天,住院账单总额为16588.30元。19日,小辛又至医院治疗,支付136元。2012年3月,小辛诉至法院,要求小莉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2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莉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万元,小莉赔偿1万余元。小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事故当日,小辛虽身有不适,但其腹部并未直接撞击到其他物体。次日,小辛在小莉的陪同下至医院就诊时,腹痛已略好转,医院亦未发现明显异常情况,小辛及小莉对医院的诊断结果也认可,交通事故给小辛身体状况可能带来的影响此时已基本处理完毕。后小辛又自行至医院治疗,但治疗内容、结果,都无法确认与涉案交通事故有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治疗行为应当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内进行,因过度医疗产生的费用,系当事人自行扩大的损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小辛就医治疗费用中,仅5月16日的医疗费与涉案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可纳入损失范围,因该笔费用已由小莉支付,无须再行赔偿。故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小辛诉请。

  【医疗举证倒置】

  过度医疗根源在体制

  从“举证倒置”出现的那一天起,医卫界就没有放弃过批评。早在2003年的全国“两会”上,广东省人民医院院长林某光代表就向大会提交了一份议案,从医院的种种难处出发,建议暂停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从那以后,每年“两会”都会有这种建议或议案,且在去年和今年全国“两会”达到了高峰,许多代表委员都把“枪口”对准了这一原则。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高州市人民医院院长钟某清就提出,“医疗行为”都会有“损害结果”,任何病人在医院死亡,一定会经过医生护士的抢救。如果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证明,结论一定是“有因果关系”。这样,无论医务人员怎么做,都是错的,都可能成为被告。

  广州市某医院儿科医生覃某讲述了一个真实案例。一个出生36小时的新生儿在10分钟内突然死亡,她检查了接生经过,新生儿出生无明显异常,只是在死亡前护士发现患儿口周有轻度青紫,即叫医生,随即将患儿抱至婴儿室进行检查;就在检查的过程中患儿发生呼吸暂停,他们立即采取紧急救治措施,但药物还未用完,患儿就停止了心跳。

  “这个过程只有10分钟,后又抢救30分钟,宣布死亡。家属大闹,我们也找不出死亡原因,家属要我们赔偿20万元。为了搞清楚死亡原因,我们坚持尸检,家属不同意。我们提出尸检费先由医院垫支,如是医院的原因,我们愿意赔偿20万元,家属才同意了尸检。最后尸检结果是:单腔心,左肺发育畸形,左肝发育畸形,无脾脏,马蹄肾等多发性脏器发育畸形。看了这个结果,家属不再吵闹了。如果家属不同意尸检,我从哪里找死亡证据去,我又如何能说清楚我到底有没有过错?”覃某说。

  律师认为,“举证倒置”存在两个弊端,一是与法律上已普遍采用的“疑罪从无”原则相违背;二是导致过度医疗,加重了“看病贵”,加剧了医患矛盾。“我们要时刻收集证据以防患者告我们,让大夫们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你想,人有了负担能走多快,我们的医疗技术又如何前进?”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主任王教授则有不同看法,认为之所以出现过度检查或对急危患者不作为的现象,主要是目前医务人员存在许多错误的法律认识,例如认为医院无法举证患者的损害结果是由何所致就要承担责任,而实际上医院只有无法举证自己的诊疗手段符合诊疗规范时才可能承担责任;认为急危患者家属拒绝合理治疗只要签署知情同意书,医院就可以免责,而实际上知情同意书不具有免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作用,如果医务人员明显发现患者家属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误解医生告知而作出的,或者患者家属的意思表示明显不利于患者利益时,医生必须进行救治。

 

打印版

北京时代华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电子信箱:zhaodekun@hotmail.com
联系电话: 010—59004505 59004166 58692099 59004133 59004540 59004503 59004504
24小时咨询电话: 13269537001 13261385563 15110039181 18901099369 传真:010-59009004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5号楼0902室 邮编:10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