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于某等4人因为得不到自己的劳动报酬来到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原来,于某等4人系位于天通苑的某护肤造型店员工,自今年4月份开始在这里上班,工资约定是底薪人民币3000元/月,入职交押金500元。入职时虽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以未盖公司章印为由,迟迟不将劳动合同给于某等人。6月底,公司突然宣布休息一天扣工资300元,于某等人觉得不合理,遂向公司辞职,但是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向他们支付6月份工资。无奈之下,于某等人来到了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认为于某等4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遂将案件指派给天通苑南法律援助工作站办理。
天通苑南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接到指派后,及时的与于某取得了联系,了解基本情况后,致电该公司负责人程某来工作站进行调解。首先,工作人员向程某解释了他存在的违法之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程某名义上虽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双方各持一份,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给员工劳动合同,此为违法之一。《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为用人单位,擅自收取押金,此为违法之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此为违法之三。其次,从公司的角度来想,如果公司一直不能支付于某等人的工资,他们长期在门店讨薪,也是影响公司正常营业的。
最终,经过工作站调解,程某终于同意支付于某等人的工资,这件事取得了一个令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结果,于某等人向工作站表示了由衷的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