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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8-1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

  (一)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二)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要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二、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是指除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价格。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或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具体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类销售电价具体适用范围见附件。

  三、过渡时期的措施

  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原则上应于5年左右调整到位。过渡期间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单列大工业用电类别。将现行大工业用电中的电解铝、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黄磷、电石、中小化肥等用电逐步归并于大工业用电类别。

  (二)将现行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三类用电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

  (三)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与大工业用电,逐步归并为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

  (四)将目前单列的农业排灌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和深井高扬程用电,逐步归并到农业生产用电类别。

  (五)在用电类别归并过程中,按电压等级进行分档定价。具备条件的,可同时按电压等级、用电容量或单位容量用电量(利用小时)进行分档定价。

  (六)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可先行与大工业用电实行同价并执行两部制电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

  四、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各类销售电价之间的归并涉及到用户之间利益调整,影响面较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细致地测算、分析对各类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的影响,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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