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个人后,承包人雇人从事施工,雇员在施工时意外致残。在索赔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向雇主和业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7.9万余元。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苏圣冬赔付原告苏应长经济损失的60%,即25378.90元;被告苏恩琪赔付原告苏应长经济损失的12%,即4075.78元。
经查,被告苏恩琪的房屋加建第二、三层,将模板“施工”作业承揽给被告苏圣冬。被告苏恩琪未审查被告苏圣冬的相应作业资质,被告苏圣冬也无相应作业资质。2006年10月17日,被告苏圣冬雇佣原告苏应长做小工,双方约定工资每日35元。10月18日原告开始到被告苏恩琪家订模板等。10月21日下午2时许,原告穿皮鞋在没有防护措施的被告苏恩琪家三楼钉边沿模板,不慎跌倒在地面。经鉴定,原告损伤程度为伤残八级。事后,被告苏圣冬支付给原告医疗费用20000元,被告苏恩琪支付给原告医疗费用5000元。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79342.1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苏圣冬承揽被告苏恩琪房屋加层的模板钉做,二被告之间形成承揽关系。被告苏圣冬雇佣原告苏应长,指挥、分配原告订模板等事,给付原告工资,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被告苏恩琪家三楼订边沿模板,是从事被告苏圣冬指示范围内的劳务,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原告跌倒受伤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被告苏圣冬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原告穿皮鞋上三楼钉边沿模块,不慎跌倒在地,故原告在受害中存在过失,可以相应减轻雇主苏圣冬的赔偿责任。被告苏恩琪选择没有相应作业资质的被告苏圣冬承揽模板钉做存在过失,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