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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有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的通知

2014-8-21
 
人社厅发〔201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力度、提升企业自主解决争议能力的要求,我部于2010年在全国选择部分国有企业开展了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工作)。示范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指导示范企业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发展的重要支撑,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推行人力资源管理精细化,依法规范劳动用工,通过建立网络化调解组织和预防在先的工作机制、完善调解制度、落实保障条件等措施,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机制,加强与当地调解仲裁机构工作衔接,切实发挥了预防调解在化解劳动争议中的独特作用,为其他类型企业开展预防调解工作提供了借鉴。经检查验收,有63家企业完成了示范工作任务,现予以通报(见附件1)。

为进一步探索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规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体系,在组织各地推荐的基础上,我部确定在全国65家国有企业开展第二批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工作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以点带面、分类指导的要求,指导、推动第二批示范企业建立“有组织、有预防、有调解、有保障”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机制,重点完善预防机制、提高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示范工作主要内容

(一)建立以劳资协商为主要内容的争议预防机制。示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采取劳资恳谈会或劳资协商会等方式,畅通企业经营管理者与职工之间的沟通交流渠道,参与制订涉及企业和职工权利义务的劳动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问题,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要建立集体劳动争议预警机制,通过预测、预报和预防等措施,有效排查劳动争议隐患,及时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提高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示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工作制度,促进预防调解制度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融合,规范申请、受理、调解、结案等工作程序。根据企业自身特点,不断创新灵活有效的调解方法和技巧。

(三)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示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调解员,完善调解员选聘、业务培训、工作考评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调解员开展预防调解工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采取多种方式调动调解员的积极性,稳定调解员队伍。

(四)搞好调解与仲裁工作的衔接。各地调解仲裁机构要建立便捷的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机制、劳动争议调解建议书制度和案件反馈制度,定期向示范企业通报相关劳动争议案件及处理情况。要指导企业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积极预防争议发生。示范企业要与当地调解仲裁机构建立日常沟通机制,主动接受工作指导。

三、示范工作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4年4月至6月)。各地要指导示范企业结合实际制定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工作目标任务、具体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将实施方案于2014年6月底前报送我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备案。

(二)实施阶段(2014年7月至2016年3月)。各地要加大对示范企业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工作能力,逐步实现调解员持证上岗。要对预防预警机制、调解工作规范化、调解员队伍建设等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宣传示范工作中的新鲜经验,扩大示范效应。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4月至9月)。部里将制定量化考核验收标准,组织各地对第二批示范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对完成示范工作任务的企业予以通报。

四、示范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第二批国有企业示范工作,加强对示范企业的指导,明确示范工作阶段性目标和主要任务。要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联系示范企业,及时了解掌握示范工作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遇到的新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部调解仲裁管理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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