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作为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两个独
立的罪名,非常容易混淆。司法实践中,一些票据诈骗犯罪往往借助
经济合同的形式,而一些合同诈骗犯罪也会采取以价值基础不真实的
票据作为担保或者支付手段,因此,这些诈骗犯罪案件,既牵涉到经
济合同,又与金融票据相关联,究竟以合同诈骗罪还是票据诈骗罪论
处,往往存在争议。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
物为目的的,但是在犯罪的客体,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以
及犯罪主观方面的外在表现都是不同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
为。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数额
较大的行为。二者有以下区别:
1、客体不同
两罪的客体尽管都是复杂客体,但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
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
产所有权;而票据诈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中,侵犯的是票据所有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权,
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2、犯罪对象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这里的对方当事人,即与之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还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财物的种类也多种多样,诸如
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有形财产、多数无形财产、合法取得的
财产、非违禁品等。而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货币和有价证券。
3、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合同诈骗罪主要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具体表现为刑
法第 224 条的五种情形。与票据诈骗罪相比较,行为人使用种种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必须是而且只能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这是为了使
对方当事人相信自己的经济实力,从而与之签订合同,进而诈骗对方
财物;
票据诈骗罪主要发生在票据交易活动中,具体表现为刑法第 194
条的五种形式。相对于合同诈骗罪客观表现中“以伪造、变造、作废
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诱骗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
从而骗取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票据诈骗的行为人是使用伪造、变造、
作废的票据直接支付合同的款项,从而进行诈骗。要达到其非法占有
的目的,必须通过金融机构兑现。
4、主观方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外在表现不同。
合同诈骗犯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外在表现是,行为人主
观上意欲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将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非法占
有。
票据诈骗犯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外在表现是行为人是通
过伪造、变造金融票据或者使用废票据或其他违法票据将他人财物非法占有。
相关知识:
同时触犯合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之间的关系属于法条竞合。因为票据不
同于其他有价证券之处在于,自出票人签发票据开始,持票人就与在
票据上签章的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种金钱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是票
据权利人,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实际上就是一种金钱债权,其他在票
据上签章的当事人对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这表明,票据也是合同的
一种形式,票据关系是合同关系的特殊表现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 123 条明确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这是解决合同法与其他特别法竞合问题的法律规定,
在这里合同显然包括票据。而由票据与合同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票据
诈骗罪无疑是合同诈骗罪的一种特殊类型,两者之间是典型的法条竞
合关系。其中,票据诈骗罪是特别法条规定之罪,合同诈骗罪是普通
法条规定之罪。一行为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时,按照“特别法优于一
般法适用”的法条竞合处理原则,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对于金融票据与经济合同相关联的诈骗案件,可依照以下原则处
理:
在合同诈骗过程中以价值基础不真实的票据为给付,同时符合合
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应按照法条竞合关于特别法优
于一般法的原则处理,依票据诈骗罪定罪量刑;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做合同担保而进行诈骗的,由于刑法第 224 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其属于合同诈骗的客观表现形式,应以合同
诈骗罪定罪处刑;
在合同诈骗实施完毕后,用虚假的金融票证搪塞被害人,借故推
脱或者意图掩盖犯罪事实的行为,不符合票据诈骗罪中以虚假票据进
行结算的方式直接骗取受害人财物的行为特征,应以合同诈骗罪处
理;
以骗取银行承兑汇票为目的,采用虚构购销合同、伪造不可撤销
质押担保书等办法,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诈骗银行资金的,不符合合同
诈骗罪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特征,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相关法律规定·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
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
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
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
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
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