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如何判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
答:一般情况下,“同等条件”是指价格、数量、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条件相同,以价格和数量为主。但如果公司外部非股东提供的条件还包括承担特定义务的内容,则“同等条件”的判断还要考虑这些特别义务。比如,外部非股东除了支付转让价格以外,提出将自己拥有的某项目经营权交给出让方行使,则公司内部的股东如果仅仅支付相同的价格,就不能算是同等条件。
二、问:如何操作才能确定其它股东是否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转让条件如果是由转让方提出的,转让方应将此条件事先通知其它股东,如其它股东不购买,那么以后在非股东第三人以该条件购买股权时,其它股东就不能再主张优先购买权;转让条件如果是非股东第三人提出的,转让方在准备接受条件之前,应先将这个条件通知其它股东,如其它股东有人愿意按这个条件购买,该股东就必须立即通知转让方,转让方就不能再以别人有更好的条件为由来拒绝。
三、问:其它股东是否可以要求优先购买一部分拟转让的股权?
答:不可以。当其它股东要求优先购买转让方打算转让的股权中的一部分时,如果有非股东第三人同意购买剩余部分的股权,则转让方可以将股权按照两方各自的要求分别转让给他们;如果非股东第三人坚持要求购买全部拟转让的股权,则转让方可以先要求其它股东受让全部股权,如其它股东不愿意受让全部股权,就视为其对全部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转让方可以就此将全部股权转让给非股东第三人。
四、问:有优先权的股东起诉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诉讼,以谁为被告?
答:如转让方以外的其它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要求确认转让方与非股东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转让方为被告。因为优先购买权是针对转让方优先转让给公司股东的义务而产生的,也是由于转让方没有履行优先向股东转让的义务才收到侵害,所以应以转让方为被告。公司本身则由于诉讼的结果导致其股东的组成人员会有所不同,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所以是第三人,但没有独立的请求权。至于非股东第三人,与优先权股东(原告)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诉讼结果会影响到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所以也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五、问:公司股东如何在股权司法拍卖中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由此可知,在拍卖时,优先权股东应直接作为竞拍人参与股权竞拍,跟踪至最高应价出现为止,该最高价就是优先购买价格。根据我们的经验,优先权股东最好事先向拍卖公司提交一份书面报告。此外,如果有多个股东要求购买,则进行抽签决定。
六、问: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有期限吗?
答: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分几种情况:
1、在法院强制拍卖股权的程序中,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在正常的股权转让中,其他股东收到转让方的通知后三十日内应当答复是否同意转让,如果不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3、在其他股东同意或未在三十日内答复而视为同意的情况下,这些股东可以选择优先购买或不购买。这时如决定购买的,应该再给一个合理期限作购买准备,我们认为以两个月为宜。
4、如果公司章程对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章程规定。
七、问:当其他股东表示同意转让方向公司外部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是否表示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答:不一定。其他股东同意(或者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的,并不表示就已经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目前实践操作的情况,其他股东行使股权转让的同意/否决权只是第一步,接下来其他股东还可以在同意转让的基础上选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转让方在得到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答复以后,还不能直接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是应当再次要求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表示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则相关股权就应卖给该股东。只有当所有其他股东都表示不购买或在合理期限内实际不购买之后,才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外部第三人。
八、问:出让股东未通知其他股东而直接与外部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答:如果出让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直接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者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价格等条件实际上低于其向其他股东通知中说明的条件,那么就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但是这种情况下是否直接认为其签订的合同无效呢?不一定。具体就是:法院可依以在诉讼中向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如果其他股东对该股权转让协议没有异议,就可以认为该协议有效;如果其他股东不认可该协议,则可以主张撤销该协议。
九、问:如果其他股东同意股权对外转让,但转让方股东没有给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
答:转让方股东准备向外部第三人转让其股权,且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该转让,那么其他股东在合理期限内有权要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股权。如果转让方在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期限内先行与第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则其效力就要等其他股东的行为来决定。如果其他股东最终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则该协议不生效;如果其他股东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则协议开始生效。所谓合理期限我们认为以两个月为宜,或可在章程中约定。
十、问: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应在多长时间内提起诉讼?
答:如果转让方没有将股权的转让事宜通知其他股东,导致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转让方与非股东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但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其他股东行使起诉权利的时间期限。根据目前主要的学术理论和司法观点,认为应当在股东变更登记时起一年内提出诉讼。
阅读
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