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形形色色的借款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了要求归还本金外,涉及的其他请求项目主要是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那么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这三者那个哪个是可以约定的,哪个是不能约定的,如果都有约定,是否可以同时得到支持等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没有得到解决。
关于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这三者能否同时约定,同时支持的问题,目前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利息、逾期利息这两者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是可以约定的,也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只要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因为逾期利息本身就是违约金性质的罚则,所以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借款合同中不能再行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条款也不能得到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三者都是法律规定的项目,而且从法律规定中来看,逾期利息的规定并没有排斥违约金的性质,因此违约金与逾期利息二者都可以约定,但是因为二者都是违约金性质,不能同时适用,当二者并存时,只能择一。
第三种观点认为,三者都是可以约定的项目,而且既然法律关于逾期利息的规定没有排斥违约金的意思,且根据合同法总则部分的规定,所有属于合同法规定范围之内的合同都可以约定违约条款,因此二者不仅可以同时约定,也可以同时得到支持,在实践中,为了避免二者同时适用导致的处罚过重,可以做出相应的限制,如可以规定违约金加上逾期利息总和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笔者认真解读了相关法律规定,研究了相关法理,并结合在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对这个问题形成了下列简单的认识:
一、利息和逾期利息可以共存
根据合同法借款合同一章的法律规定,第196条和第207条,对利息和逾期利息存在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据。利息和逾期利息都是可以约定的,而且是可以同时得到法律支持的。原因在于,二者的性质不同。利息是借款活动所产生出来的孳息、收益,产生于借款期间。而逾期利息则产生于借款到期之后,贷款人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情形,所以它是一种罚则,从性质上讲,是一种违约金的形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除了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外,还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请求当然可以支持。
二、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共存
根据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利息是合法的,也可以约定,根据合同法总则第114条的规定,违约金是合法的,也是可以约定的。借款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之一,当然应该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合同法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关于利息和违约金的约定也并无冲突,相互之间没有排斥性,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可以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以及未按时归还借款应该支付的违约金,当事人针对这两点提起的诉讼请求,也应该得到支持。
三、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约定但是不能同时支持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约定逾期利息是合法的,约定违约金也是合法的,那就产生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在借款合同中,是否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当事人同时提出关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的,能否得到支持?笔者认为,当事人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但是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不能同时得到法律的支持,只能择一。具体而言,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在性质上都是属于对于当事人违约的一种惩罚方式,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当特别法和普通法对于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也就是说这两者不能同时适用,只能择其一。逾期利息是合同法分则的规定,是特别规定,而违约金是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属于一般规定,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之中对于只要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都可以进行约定,因此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但如果在诉讼中,当事人同时提出该两项诉讼请求,因为两者的性质相同,根据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就不能同时予以支持,只能择其一。
综上,笔者认为,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若当事人对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提出请求的,利息的约定只要不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即可以支持,如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都有约定的,应优先适用逾期利息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逾期利息,仅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条款合法有效,但是违约金的数额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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